最新:关于印发《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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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资〔2021〕12号
有关部门,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全国办公厅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检察院,各民主派,有关人民团体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,有关管理企业:
为贯彻落《关于建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》和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》,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,规范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》、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、《企业财务通则》、《金融企业财务通则》以及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,我们在近年来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工作践基础上,起草了《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财 政 部
2021年9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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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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