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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风向标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,传承优秀历史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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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胜追击 发表于 2022-4-10 20:04:3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乘胜追击
2022-4-10 20:04:32 2 0 看全部

近日从市获悉,《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》已经市常务会审议通过,自2021年1月7日起施。从新的数据可以看出,https://www.woyaosouti.com/我要搜题市场影响力越来也大,产品占有率也相对的增多,未来很有潜力。



为了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,传承优秀历史文化,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调,根据《办法》,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,从十九世纪中期起始,建成五十年以上,具有较高历史、科学、文化、教育和艺术价值,并经依法认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。







《办法》规定,从十九世纪中期起始,建成五十年以上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优秀近现代建筑:(一)反映本市近现代社会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,代表某一时期社会发展特征、地域特色的建筑物、构筑物;(二)与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、构筑物;()与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建筑物、构筑物;(四)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、商铺、厂房和仓库等;(五)反映中外建筑文化交流的建筑物、构筑物;(六)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、构筑物;(七)在建筑类型、空间、样式、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上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建筑;(八)著建筑师的代表作品、获奖建筑;(九)其他具有历史、科学、文化、教育、艺术价值的建筑物、构筑物。



市人民设立建筑保护专家会,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相关评审工作,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提供咨询意见。专家会由规划、建筑、文物、历史、文化、法律、经济和房屋使用安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。



针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和利用,优秀近现代建筑不得擅自迁拆,《办法》规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、严格保护、合理利用、科学管理、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。



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变动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大修,应当根据部门职责,经房屋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。未经房屋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,不得擅自进行变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。



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管理第一责任人,使用人为保护管理第二责任人。在不改变建筑外观和内部主要结构的前提下,使用人和所有权人可以适度、合理地利用。



鼓励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责任人,利用优秀近现代建筑设立展馆等文化教育设施,对外开放。鼓励、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,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,发展与优秀近现代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。



禁止采取构成损害、污染以及有损优秀近现代建筑文化形象的利用方式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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